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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电筒成套未组装零配件出口如何归类海关编码?
    提问时间:2023-08-02 16:08:23  提问用户:223***666@qq.com  浏览:267次

    用户提问:

    老师好,咨询下我司有一批成套的手电筒零配件(配件有:灯头、灯尾、灯身、胶圈、螺丝、弹簧及包材类的贴纸)出口,所有零 件都是独立装箱的,报关时应按:“手电筒成套未组装”8513101000还是“手电筒成套未组装零件”8513109000申报? 另外,因螺丝、胶圈、弹簧都是计重估数量的,可能会比配套数量多或少点。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8513109000的海关商品描述是“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电灯”,不是“手电筒成套未组装零件”,请核实。

    关于归类,建议按归类总规则二和六归入手电筒成套成品未组装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的规定,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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