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香港的《进出口条例》和《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仅对以具体和有形的方式的进出口(例如纸张、光盘、磁带等媒体记录)特定战略物项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因此,无形的技术转移,如以传真、电邮、互联网下载、口述传播(谈话、演说、授课),并不在管制范围内。
虽然无形的技术转移不在《条例》和《规例》管制范围内,但根据《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将会或可能协助发展、生产、取得或储存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协助此类武器运载发射工具的服务。就此条而言,“提供服务”包含多种行为,无形的技术转移属于提供服务。如果该无形的技术转移涉及大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将受《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的管制。即使无形的技术转移不涉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进出口商仍应与技术来源国(地)的有关机关进行查对,确保该无形转移方式是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