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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否以不是实际货主为由抗辩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21-08-25 10:50:00  浏览:848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帮另一家公司代理进口一批货物,现在因为他们没钱交关税,导致我们被处罚,请问我们可以用不是实际货主为由抗辩吗?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您好,根据海关法第54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贵司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有向海关缴纳税款的义务。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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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电子邮箱:yihang.han@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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