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企业应当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积极主动向海关提供相关价格证明材料。重点有三:1、证明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相同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2、证明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3、证明该价格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二、依法要求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
三、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海关未发现的因特殊关系低报价格的行为,可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有关行为,争取减轻、免于处罚。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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