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二、选择性征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选择按料件征税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征税方式不同: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成品照章征收。。
四、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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