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需要办理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包括:
1)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的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2)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企事业单位
3)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页可指定境内企业作为代理人申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若需要具体的法律需求请联系兰迪海关律师专业团体。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6 0174 4628(同微信)
邮箱:yaping.wang@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