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若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仍携带、邮寄或者进出口特殊物品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另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即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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