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包括如下:
一、《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五、《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六、《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七、《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八、《兴奋剂目录》;
九、《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十、《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一、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暂停)。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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