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至于如何判断何时实质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