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三乙醇胺属于第三类化学品,是属于进口监控化学品,含三乙醇胺成分的产品进口需委托指定单位进口,目前全中国只有两家单位被指定分别为中化国际和中昊国际可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也就是进口商需要委托中化国际或者中昊国际作为境内收货人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但是,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就企业进出口含三乙醇胺的混合物适用的禁限管制措施征求了国家禁化武办意见。
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商请明确含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意见的复函》(禁化武办函【2022】101号),经研究,现对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所涉监管证件的海关验核要求明确如下:
对于添加在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中起PH调节剂作用的三乙醇胺,一般会与其中的酸性物质发生中和反应。如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检出三乙醇胺单体,则证明三乙醇胺已完全反应,不存在游离三乙醇胺,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各关可凭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未检出三乙醇胺单体的产品免于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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