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EAR下的非美产品所涉及的是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 Rule),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按制造类型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技术和软件的直接产品,二是工厂或工厂的主要设备的直接产品。根据你的描述,第一种情形不符合你的产品,所以主要是看第二种情形是否符合。
第二种情形,简单来说就是:美国境外任何工厂或工厂的主要设备生产的产品,无论该工厂或工厂的主要设备是在美国或美国境外制造,只要该工厂或工厂的主要设备其自身属于归类在ECCN 3DO01、ECCN 3D991、ECCN 3E001、ECCN、3E002、ECCN 3EO03、ECCN 3E991、ECCN 4D001、ECCN 4D993、ECCN 4D994、ECCN 4E001、ECCN4E992、ECCN4E993、ECCN 5DO01、ECCN 5D991、ECCN 5EO01、ECCN 5E991下的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则其生产的产品将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管制。
尽管产品是由非美国原产、不受EAR管制的技术或软件,并且在中国制造,但如果生产该产品的工厂或工厂的主要设备满足上述情形,产品将可能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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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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