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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非洲出口碳酸氢钠和活性炭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吗?
    发布时间:2023-10-25 10:23:33  浏览:660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要向非洲国家出口碳酸氢钠和活性炭,业务员查了一下报关手册是要办理定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请问这个定向是指哪些国家,不在定向范围的,也要办理这个证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根据最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您所述的碳酸氢钠、活性炭如果是出口到缅甸、老挝、阿富汗等国家或地区的,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在此国家名单范围之外的,无需办理。但是,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格式见附件4)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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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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