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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进口货物会产生海关法意义的委托代理吗?
发布时间:2023-12-13 11:30:00     浏览:545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公司一直以来都有在国外采购电子零配件,到了香港后再委托别的清关公司代理进口,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他们把货物送到我在东莞的公司就行,请问这种情况的委托是否海关法上说的委托代理进口,会有走私风险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法上的进出口货物委托代理,是指在海关办理备案的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纳税手续。您所述委托进口,不产生海关法意义之委托代理进口。但是您所述的委托形式,如果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应纳税额的,在目前司法实践容易被认定为包税走私,因而有刑事、行政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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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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