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6 0174 4628(同微信)
邮箱:yaping.wang@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