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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境未申报为什么会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25 09:46:23  浏览:193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在国外留学,因为患有焦虑症,当时在国外就开了一些处方药,算是第一类精神药品。回国的时候我没有填表申报,被发现后就把我的药没收了,还对我作行政处罚。请问海关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在未提供有效证明及未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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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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