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由于境内外轨距不兼容,中欧班列在去程和回程时均需要在边境口岸进行换轨操作进口货物需要在边境口岸通过吊装设备将货柜集装箱从境外列车上直接转移装载至我国的列车上或卸至中转场地待后续装运上述行为可视为产生起卸行为。
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以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能够分别提供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区分运费的,海关可接受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申报起卸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如果无法分别提供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凭证,但可以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对起卸前、后铁路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海关可接受其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分摊后的起卸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如果无法提供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分摊依据的,则不予扣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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