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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报等级和价格走私东盟水果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18-01-18 11:46:00  来源:  浏览:3613次

    作者:吴国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海关部 资深律师


    文章提要:

    一、甲公司因涉嫌以伪报等级和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东盟国家(泰国)龙眼干,被某海关缉私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律师团队分工配合,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精确指出案件疑点,合理确定辩护策略,提出了认定走私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请求检察院作出来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体会

     

    中国海关律师网提醒:

    一、从事走私案件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积累和及时更新海关通关监管、税收征管等与走私事实密切联系的海关业务知识,熟悉海关法领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种海关业务规范性文件。

    二、对于走私案件辩护而言,由于海关法领域专业性、细分化的特点,传统的律师办案模式以案件为单元、指派律师跟进个案的律师负责制,应当转变为以细分领域为单元、团队整体跟进案件的项目负责制。这样可以极致发挥走私案件辩护律师团队各人的专业特长,最大限度提升专业化辩护的实战效果。

     

    案情概要:

    起诉意见书指控:甲公司于2012-2014年间,以包税进口的方式代理进口泰国产龙眼干,与供货商合谋制作虚假单证,以伪报等级、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龙眼干,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0.8万元。

     

    律师工作:

    针对起诉意见书“1.伪报龙眼干的等级;2.伪报龙眼干的价格”这两项指控,律师对全案卷宗进行了细致的研读,将所有疑点、矛盾点详细列表,在反复权衡、评估之后,向检察院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侦查机关凭几位货主的回忆就认定涉案的龙眼干是A级违反客观规律,且与海关行政执法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一)涉案龙眼干,在没有任何书面单据可以证明其等级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仅凭若干货主数年前的回忆来确定涉案货物等级为A级,不足采信:

    1.龙眼干的等级繁多,级别之间存在交叉,没有严格的行业标准;加上时间久远,记忆模糊、可信度低。

    据货主们说,根据直径不同,龙眼干等级有AA、小AA、A、小A、B、C之分。并且级别之间存在交叉,没有严格标准,比如A级中的小A级就有部分与B级交叉,直径2.1CM、2.2CM的龙眼干有可能归到A级也可能归到B级。

    涉案货物进口时间距离案发时间已经有好几年,主观记忆可靠性很低。以货主钟XX为例,侦查人员问到其中4个柜的进口情况时,钟XX回答说“时间太久了,记不清楚了,我现在看下这记录本”,但案卷中记录本上也没有记录龙眼干的等级。

    2.对于涉案货物的等级标准,即使是鉴定部门也需要对实物进行鉴定才能得出结论,而本案在没有实物、也没有等级记录的情况,仅凭几个人的模糊记忆认定货物的等级,其方法之草率、之随意令人无法信服。

    (二)甲公司进口的龙眼干曾频繁被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出具的查验结果单证,作为行政执法文书,比货主的模糊回忆可信,证据效力也高于后者。

    1.据在案证据显示,甲公司申报进口的龙眼干查验率在近3年的时间内,达到50%左右。多票海关查验结果单据显示“所查货物与申报相符,无异常”、“品名、重量与申报相符”。

    2.在涉案几百页报关资料中,辩护团队找到了“查验结果”与“货主回忆”矛盾的实例。在这份海关查验结果为“实际货物为B级,与申报不符”的报关资料中,恰恰同一个货柜,“货主回忆”成了A级和AA级。这一方面说明货主的“回忆”不可靠,另一方面也说明货主的标准与海关的标准存在差异。

    二、侦查机关无法用“真实价格”来证明甲公司的伪报价格,即无法用“真”来证“伪”;而计税价格的确定又是相当随意、不合理的。

    (一)侦查机关指控甲公司公司伪报价格,但却未证明实际的“真实价格”,而是根据货主们对等级的回忆,以XX海关办事处提供的“泰国产”“A级”龙眼干国内进口相同、类似货物的价格资料,作为参考价格来代替“真实价格”,从而计算出本案的偷逃税款。

    (二)该确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1.等级标准不统一。以辩护人在案卷中找到的一票报关单为例,该票货物经海关查验的实际规格为18-21MM,定B级;经货主回忆是A级或AA级,侦查机关据此认定为A级。确定计税价格时一律套用A级的参考价格,造成前后不一致的“标准错位”。

    2.参考价格仅考虑了原产地和等级。据货主们反映,决定价格的因素除了等级还有品牌、交易方式等。同样等级的龙眼干,价格相差很大,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同为A级的龙眼干,不同品牌价格相差达30%以上。另外,不同的交易方式,如寄售代卖和“买断”,价格也是不同的。

    3.侦查机关确定涉案货物的计税价格带有很大的偶然性、随意性。涉案货物跨度为2012年至2014年1月。海关提供的参考价格资料中,没有2012年的价格资料,2013年仅有一项单价为1.92181美元/千克来自“甬保税区”的价格资料。而全案98%的货柜以该1.92美元/千克为基础来计核偷逃税款。

    (1)偶然性:侦查机关提出以“有利当事人原则”选择了最低价格计核,而实际上2012~2013年只有一票,不存在“选择”的问题,不是建立在大量参考数据的基础上,就必然存在很大的偶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品牌”这一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也被忽略了。

    (2)随意性:作为本案几乎唯一的参考价格资料,来自从宁波保税区报关进口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当时有效)第三十条,从保税区进口的货物要将保税区内产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而涉案货物是直接进口的,以保税区进口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明显是过于随意。

    综上,涉案货物无论在等级的认定还是计税价格的认定上,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合理怀疑。据此,辩护人建议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对甲公司被指控走私龙眼干不予起诉。

     

    办案结果: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甲公司伪报等级、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龙眼干不起诉。

     

    办案心得:

    一、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要在熟习海关日常通关业务的基础上才更有可能进行有效的辩护,这也正是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化、细分化的优势所在。

    “不懂正常就不知异常”,本案XX海关办事处为侦查机关提供的参考价格资料,辩护人当面向检察官指出2013年那票货物系从宁波保税区进口,而从保税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要考虑仓储等费用。检察官当即反问辩护人,怎么知道此票货物是从宁波保税区进口的,而且要加上什么仓储费用。辩护人随即将报关单号代码信息、各相关栏目含义,以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具体规定如实解释,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是最体现走私案件辩护律师专业水准和办案责任心的领域。必须精读案卷,详查证据,才能找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蛛丝马迹。

    比如本案中辩护人发现的一票海关查验结论与货主回忆矛盾的证据,就是在几百份报关单证资料中,逐一排查发现的。又如本案XX海关办事处为侦查机关提供的参考价格资料,看上去密密麻麻上百项,如果不进行仔细比对,难以发现实际上只有一项有用的价格资料;只有一项价格资料就不存在从低适用,何来 “存疑有利于当事人”?

    三、律师的辩护工作应当有理有据、专业而理性。在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时,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不确定的事情就不要讲绝对的话,进退有据,以理服人,以良好、专业的沟通,争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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