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铅精矿94800千克、474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607000090。同年3月5日铜陵海关业务部门在现场查验发现:货物呈灰黑色粉状矿石,与常见铅精矿有较大差异。随即取样送海关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经鉴定:物相为钛铁矿相、铬铁矿相和石英物相,结合其化学成分,符合铬铁矿(含钛较高)的基本特征。该批货物应归入26100000项下。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与上述归类不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价格成交说明;外方品质检验单;报关委托书;关税处联系单。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三、鉴定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
四、海关查验记录单。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税则号列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