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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红珊瑚珠子含象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0 15:27: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1次

    2022年7月8日,温州海关在由意大利寄往丽水的邮件内查获疑似红珊瑚珠子1颗,象牙制品项链2条。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其中1颗珠子为珊瑚纲软珊瑚目红珊瑚科物种的制品,净重0.03克 ,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报告,鉴定2条项链为现代象牙(非洲象),共重52.67克,现代象(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和附录I。

    上述涉案物品均为禁止邮寄进出境物品。2023年1月9日,丽水海关依法扣留上述涉案物品。

    以上行为有邮件面单和邮件照片、海关查验记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查问笔录、 扣留决定书、QQ聊天记录、温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为证。 当事人邮寄象牙、红珊瑚制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象牙制品项链2条,红珊瑚制品珠子1颗。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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