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老港海关申报进口8票铅锌矿、铝合金锭、铜矿石、粗铜锭、铜锡合金锭、铜矿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在进口过程中产生的海运附加费(码头操作费、文件费、低硫费等)共计143840.90元人民币,导致漏缴税款共计18699.14元人民币,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稽查结论、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发票、到货通知、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记账凭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