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铜矿石,商品编码26030000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数量25500千克, 总价17799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金矿石,商品编码2616900001(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0%),数量25500千克,总价40188美元。经查,第一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530909999(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第二项商品金矿石应归入商品编码2616900009(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金额为人民币33873.19元。...
日期:2023-06-02 23:27:49 阅读:290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