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铅精矿24186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6070000.90,CIF总价189134.52美元。经查验并检验,实货共三种:一、硫化铅矿17212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26070000;二、铜废碎料642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74040000.90,属于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三、含其他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6332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2620190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2019年9月11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津新关缉(壹)告字[2019]000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维持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