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稽查人于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账册项下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柳州海关、河池海关申报了出库转正式申报进口铅精矿及锌精矿,涉及五份报关单有直接向船公司支付了低硫附加费、文件费等运输相关费用共计6346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稽查人向船公司支付的低硫附加费、文件费等运输相关费用,是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产生的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被稽查人上述五票报关单少报运输相关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海关少征税款情事。2022年11月1日,邕州海关将该线索材料移交我分局,2022年11月4日,我分局对该案行政受、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3月至8月,当事人报关进口上述五票铅精矿及锌精矿。由于报关人员对相关业务不熟悉和工作疏忽,当事人在代理报关进口上述五票铅精矿及锌精矿时,未将货物进港前低硫附加费、文件费等运输相关费用共计63465.8元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造成海关少征税款情事。
经南宁邮局海关计核,上述五票货物应纳税款人民币1416.172769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82505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08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