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5日,福田海关对当事人实施核查,发现其执行手册账册项下:手机保护套(MATE40PRO(商品序号4)短少32400个;密封胶条(NSS-6AD)(商品序号8)短少160个。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25810.87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54554.6元。当事人对海关稽核查结果、漏缴税款计核结果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