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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 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 (署监二[1993]50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旅客藏匿携带仿真武器案时有发生,为依法行政,加强对仿真武器的管理,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请自文到之日起按所附《公告》稿由各关对外公告。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
日期:1993-06-15 06:00:00   阅读:3543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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