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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第......
日期:2007-02-04 06:50:00   阅读:2834次   所属:海关法库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 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 署税[1997]544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文,我署已以第61号署长对外公布,现将有关实施办法下达你关,并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各关应认真......
日期:1997-07-02 06:00:00   阅读:3541次   所属:海关法库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日期:1997-06-19 06:00:00   阅读:2244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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