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菲律宾一般贸易项下化纤布三票,数量分别为81350米、78750米、80236米,申报价格FOB116330.5美元、FOB112612.5美元、FOB114737.4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4075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共计人民币2317128.16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1、白色机织物41947米,价值FOB59984.21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1621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2、印花机织物33434米,价值FOB47810.62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1624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3、染色机织物50049米,价值FOB71570.07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162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日期:2023-07-15 22:25:18 阅读:20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