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口罩,申报商品名称为非医用富士香港牌XE FACE MASK型一次性使用口罩,申报数量为100000个,申报总计共计4400美元。当事人申报过程中向海关提交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声明其所申报出口的口罩为一次性使用口罩,执行标准为GB/T32610-2016(为中国民用口罩标准)。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产品合格证上标识产品名称为一次性医用口罩,执行标准为“YY/T069-2013”(中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判定涉案口罩为医用口罩。根据《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规定,对涉案口罩应当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将上述口罩申报出口。经价格评估,上述医用口罩价值人民币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