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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走私气枪铅弹案,被告人向香港某银行租赁的运输车辆却登记在走私犯罪被告人名下,这是不是《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审法院判决没收,为何二审法院改判发还?香港某银行声称的“这是我行第一次成功在内地索回涉案车辆” 的案件有何特别之处?案件简介:2013年2月,王某(香港籍)驾驶中港运输车来内地拉货,受朋友之托,帮忙从香港带气枪铅弹入深圳。在深圳某口岸申报空车进境时被海关查获,在车......
日期:2016-09-13 15:40:00   阅读:3625次   所属:海关律师说法
标签: 走私案  /  气枪铅弹  /  夺回  /  中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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