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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法释〔2018〕8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8日【实施日期】2018年03月30日【法律类别】走私犯罪【效力层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日期:2018-03-08 14:19:00   阅读:3311次   所属:海关法库
问:在西班牙出差的时候玩剩下的还有两盒4.5mm气枪铅弹,国内现在买不到,想一起带回来,又有点怕。请问要是私自带回来会不会有被认定为走私罪的风险?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气枪铅弹起刑点是五百发。但气枪铅弹是禁止入境的物品,被海关查获不构成犯罪依然会面临行政处罚,建议慎重。延伸阅读: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
日期:2017-10-12 10:21:59   阅读:139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私自携带  /  气枪铅弹  /  五百发
内容提示:走私气枪铅弹案,被告人向香港某银行租赁的运输车辆却登记在走私犯罪被告人名下,这是不是《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审法院判决没收,为何二审法院改判发还?香港某银行声称的“这是我行第一次成功在内地索回涉案车辆” 的案件有何特别之处?案件简介:2013年2月,王某(香港籍)驾驶中港运输车来内地拉货,受朋友之托,帮忙从香港带气枪铅弹入深圳。在深圳某口岸申报空车进境时被海关查获,在车......
日期:2016-09-13 15:40:00   阅读:3609次   所属:海关律师说法
标签: 走私案  /  气枪铅弹  /  夺回  /  中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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