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管理办法(1997.2.25发布),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
日期:2009-12-15 09:05:48 阅读:155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