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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关于自朝鲜进口煤炭。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起,朝鲜每年向所有会员国出口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400870018美元或总量不超过7500000公吨(以其中低者为准)。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以下简称1718委员会)将每月在其网站公布朝鲜出口到所有会员国的煤炭量(额)......
日期:2016-12-23 15:53:00   阅读:5407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商务部  /  海关总署  /  朝鲜  /  进出口贸易  /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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