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先后联合海关总署、工信部、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两个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进一步支持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
《财关税〔2021〕15号》是此次航材进口税收优惠的政策内容,《财关税〔2021〕16号》是此次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对有关企业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如何享受优惠予以明确。为配合和落实《财关税〔2021〕15号》、《财关税〔2021〕16号》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民航局发布了《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民航函〔2021〕239号),对此次航材进口免税政策的优惠主体和优惠商品进行确认。
一、优惠主体
根据《财关税〔2021〕15号》,可以享受进口维修用航材税收优惠的进口单位有四类: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四类进口单位需符合如下条件:
进口单位 |
符合条件 |
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
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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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公司 |
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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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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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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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材分销商 |
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
《财关税〔2021〕16号》进一步规定,由民航局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民航函〔2021〕239号》规定了民航局确定进口单位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进口货物的范围及清单管理
《财关税〔2021〕15号》规定此次免税的进口货物是:
1.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
2. 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财关税〔2021〕15号》对于航空器材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航空器材一般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根据《财关税〔2021〕16号》,免税进口航材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民航局会同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民航局采用进口主体自愿申报需求,汇总形成的方式,清单内容共享的方式确定航空器材清单内容,主要原则如下:
1. 主要考虑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工作需要,兼顾整兼顾整机设计制造单位产品型号维修支持需要;
2. 由进口单位自愿申报需求,汇总形成免税商品清单,并由所有免税主体共享。
3. 按规定格式申报需求,由主体单位法人代表声明无维修需要航材之外的其他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相同商品存在信息差异或者争议的通过行业讨论解决。
确定免税商品清单后,维修协会通过航材免税信息平台发布,并生成数据文件报民航局。免税商品清单在民航局向海关总署函告更新并实施后,至下一次更新前不可更改,并通过航材免税信息平台提供公众免费查询。
三、优惠内容及执行
此次税收优惠主要是免征进口关税。实施免税政策的进口航材,在通关时需由海关前置审批。如遇紧急订货情况(AOG),免税商品仍可按《税则》规定的暂定优惠税率(如适用)或者正常税率申报快速通关。
此次进口航材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30年12月31日。《财关税〔2021〕16号》规定,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管理方式
《财关税〔2021〕15号》规定,对本通知项下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主要是指对于此次实施免税政策的进口维修用航材,按照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进口,自货物进口放行以后,不再根据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即意味着不存在监管年限要求,无需考虑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章“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参考文件:
1.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
3. 《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民航函〔2021〕239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发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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