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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新旧举报奖励办法PK
    发布时间:2021-09-27 09:33:00  来源:孙国东  浏览:2727次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了2021年第72号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奖励规定”),其中,对于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部分,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号发布,自1989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旧奖励办法”)。

    我们来看看,在奖励方面,新旧办法有何不同。

     

    一、适用范围即举报对象PK

    (一)旧奖励规定范围广。

    旧奖励规定适用检举以及协助海关查获走私案件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可以说包括了海关查办的所有类型的走私违法案件。

    (二)新奖励规定范围小。

    新奖励规定只适用于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其举报违法犯罪对象只限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可以说,新旧两个办法虽然效力层级不同(旧高新低),但是新奖励规定是特别规定,旧奖励规定是一般规定。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上,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二、举报奖励条件PK

    (一)旧奖励规定比较宽泛。

    因举报对象比较宽泛,对于走私案件的检举人、违反监管行为的检举人,凡有实际查获的,即给予奖励。而对于只向海关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海关查获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也酌情给予奖励。

    (二)新奖励规定具体而严格。

    新奖励规定因举报对象非常确定、且奖金诱人,举报奖励条件要严格得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举报内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事实。

      2.举报内容未被海关掌握,或者海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海关办理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达到新奖励规定的奖励标准。

    可见,要想拿到诱人的奖金,也是实属不易!

     

    三、举报奖金数额PK

    (一)旧奖励规定按走私、违规分,比较简单、粗放。

    1.对走私案件的检举人,海关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发给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按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的走私案件,海关视案情和检举人贡献大小、发给检举人人民币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金。

    2.对由于检举而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属于补征税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按补税和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对仅给予罚款处罚的违规案件,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

    (二)新奖励规定视标准不同,较为科学合理。

      1.根据举报和案件查处实际情况,区分案件类型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行政案件:按照案件罚没收入(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没有罚没收入或者罚没收入过低的,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二十万元以下奖励。

      刑事案件:按照案件已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或按照对应法定刑幅度分档发放举报奖励金,一般情况下最高奖励金不超过五十万元。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在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在二十五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在五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标准的,按照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择一标准予以奖励。超出新奖励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奖励金额限制性规定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2.根据举报内容的完整和准确程度,按照如下标准计提举报奖励金:

      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完整准确的核查要素,举报线索与查获案件事实相符的,在奖励标准的70%-100%范围内掌握。

      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关键重要的核查要素,但需进一步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案件事实基本相符的,在奖励标准30%-70%范围内掌握。

      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一定的核查要素,但需做大量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查发事实部分相符的,在奖励标准的30%以下掌握。

     

    四、奖金领取方式PK

      (一)旧奖励规定。

      不具体。受奖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海关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通知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新奖励规定。

    有具体规定,如下:

    1.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领取。

      2.举报人应当在海关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金币制PK

    (一)旧奖励规定:可以人民币,可以外币。

    对居住在境外的检举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检举人,奖励金之部分或全部可以发给外币。

      (二)新奖励规定:只限于人民币。

     

      最后发布海关举报电话:12360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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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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