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香港母公司在大陆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我司是从香港母公司进口一款本公司自行设计生产的产品,由于产品非常独特,价格、成本、利润都有客观的数据,所以香港公司直接约定每一款产品售后需向其返还相当于销售价格的20%作为股份收益。现在海关认为我司存在向买方支付转售收益的嫌疑,对我司进行了专项稽查。我们认为这是股权收益不是转售收益。请问我们的理解正确吗?
答:从您的表述上来看,如此规定股份收益确实容易使人误认为这是转售收益。现在如果你们能提供客观的数据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证明这不是间接支付行为,而是股利,则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如需要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