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在一个走私高档饰品的案件中,办案机关用来证明走私数量的表格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但是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这部分货物没有走私,请问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对于有客观证据证明所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证据标准。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存疑的事实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至于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存疑事实的具体性质和数量,不影响前述“事实存疑”的定性,并且,证据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方,被告人依法不存在“自证无罪”的证明责任。
延伸阅读: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