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接到海关电话通知,说需要核查近期进口几票货物的归类情况,并要求提供些商品资料。我们这时候发现,海关要求核查的货物没有明显问题,反而另外几票的另外的货物申报的税号反而错了,同样的商品以前我们不是归这个号,问题应该出在报关员制作报关单证时把税号张冠李戴了。这种情况,我公司如果主动承认并报告税号错误,还可以算主动发现和报告,适用主动披露从轻处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企业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海关可以不认定为主动披露。但是,你所述情况,应当认定为主动披露,理由:第一,海关发现并要求核查,不等于海关已经掌握税号申报错误的线索,只是提出核查的要求,结果并不必然是税号错误;第二,海关发现和要求核查的货物,与你司发现并主动报告税号差错的货物并非同一货物,也不等于海关发现了该差错货物的线索。
延伸阅读:
“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