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货代公司,现有一家客户要我司代理进口一批货物,我司也是第一次接触这种货物,经查需要征收反倾销税。请问进口征收反倾销的货物可否选择自报自缴方式?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适用“自报自缴”征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