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经由中蒙边境口岸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1〕1010号
乌鲁木齐、满洲里、呼和浩特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规定》,中蒙边境部分地区将开放二连浩特―扎门乌德、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老爷庙―布尔嘎斯台、塔克什肯―布尔干、乌拉斯台一北塔格、红山嘴―大洋等8对边境口岸。现就海关对经由上述口岸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验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对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海关应验凭其所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由经贸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派出的持因公护照的劳务人员进出境,海关按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1〕25号”文件中有关对边民互市的规定: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按完税价格计算,不同)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一律照章征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199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