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3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01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促进企业规范申报,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现公告如下: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