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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
    发布时间:2018-07-11 15:09:00  来源:  浏览:246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8月01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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