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号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浏览/2540次   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号)

总署2004年第46号公告明确对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征收出口关税。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均征收出口关税(监管方式见附件)。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不适用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
  三、出口未锻轧铝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境外之间进出的未锻轧铝,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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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代码│监管方式简称│       监管方式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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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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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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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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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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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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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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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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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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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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