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特别从重规定 | 特别从轻规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6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实施本表“犯罪情节”列第二至第四行各项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
实施本表“犯罪情节”列第二至第四行各项行为,不具有“特别从重规定”列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刑法》第151条,法释〔2014〕10号第9、10条,法释〔2022〕12号 |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常见量刑指导 法发(法发[2017]7号) |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一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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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首批29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 深圳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大湾区律师讲师团成员
♢ 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系
♢ 美国国际法学会(ILI)&乔治城大学国际投资与跨境争议解决培训项目
♢ 在国际贸易与海关领域的争议解决和合规控制方面,有极为丰富的专业积累和实务经验
♢ 擅长处理国际贸易海关领域问题,为走私辩护提供专业支持
♢ 中南财经大学 本科
♢ 2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在涉及经济、金融、证券刑事犯罪以及重大商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 联系方式:18302186126
♢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 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
♢ 联系方式:18893153265
♢ 19年律师经历
♢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在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偸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 联系方式:13902467641
♢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合伙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诉讼和仲裁案件,还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
♢ 代理过某上市公司诉世界500强企业的合同纠纷、为多家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追索合同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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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拟筹建的税法业务部牵头人
♢ 对税法有持续的学习,致力于运用法律+税务的思维,为客户提供服务
♢ 对客户商业模式税收安全、涉税刑事辩护、走私刑事案件、外贸企业合规管理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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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调解员资格。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专注进出口合规、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 查、商品归类、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