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10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1、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刑法》第153条、法释〔2014〕10号第16、17、18、24条 | 1、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3、“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
1、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2、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且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聚众阻挠缉私的情节之一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1、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且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聚众阻挠缉私的情节之一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常见量刑指导 法发(法发[2017]7号) |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一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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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首批29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 深圳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大湾区律师讲师团成员
♢ 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系
♢ 美国国际法学会(ILI)&乔治城大学国际投资与跨境争议解决培训项目
♢ 在国际贸易与海关领域的争议解决和合规控制方面,有极为丰富的专业积累和实务经验
♢ 擅长处理国际贸易海关领域问题,为走私辩护提供专业支持
♢ 联系方式:13922774969
♢ 中南财经大学 本科
♢ 2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在涉及经济、金融、证券刑事犯罪以及重大商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 联系方式:18302186126
♢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 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
♢ 联系方式:18893153265
♢ 19年律师经历
♢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在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偸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 联系方式:13902467641
♢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合伙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诉讼和仲裁案件,还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
♢ 代理过某上市公司诉世界500强企业的合同纠纷、为多家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追索合同尾款
♢ 时担任多家中外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常法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把控风险
♢ 联系方式:13817479596
♢ 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拟筹建的税法业务部牵头人
♢ 对税法有持续的学习,致力于运用法律+税务的思维,为客户提供服务
♢ 对客户商业模式税收安全、涉税刑事辩护、走私刑事案件、外贸企业合规管理有深入研究
♢ 联系方式:15573407025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调解员资格。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专注进出口合规、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 查、商品归类、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