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承继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
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权利和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传〔2002〕5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承继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开始时间的函》(〔2002〕外经贸公平倾便字第042号),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终裁之后,应诉当事人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在本次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案件价格承诺中的权利义务已转由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承继。经与外经贸部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5日起,由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国出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再享有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而应按终裁确定的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57%)征收反倾销税。
二、请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82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韩国和日本7家公司不锈钢冷轧薄板执行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19号)的规定加强管理,并密切关注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对我国出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情况,如发现进口数量激增或其他异常情况,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
200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