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署法〔1999〕35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进口羊毛扣减许可证数量的通知》(政法〔1998〕28号)下发后,部分与我国政府有双边协议的国家和我国政府有关机构对文件执行提出一些问题。经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现就核扣羊毛进口许可证公量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使与我国政府有双边协议国家出口羊毛的公量在出口国得到有效认定,各海关在验放进口羊毛时,应要求企业据实填报毛重、净重,在报关单商品栏“数量”项下填报公定重量(Conditioned Weight)或洗净重量(Clean Weight)。公定重量或洗净重量应为在出口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机构(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派驻国外的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上注明的该项重量。海关据此扣减羊毛进口许可证数量。
二、需出具公定重量或洗净重量证明羊毛品种的具体商品编码和名称,已列入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但对其中5105.2100精梳羊毛片毛、5105.29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不必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定重量证明和洗净重量证明。
三、企业提供的公定重量证明或洗净重量证明如地方海关无法认定,应商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认定;如仍无法认定,应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提供羊毛公定重量或洗净重量的要求仅作为许可证计算机联网核销后扣减许可证数量,进口检验要求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羊毛进口许可证海关扣减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海关总署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