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关于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7-07-06 00:00:00   浏览/2384次   打印

根据对阿富汗藏红花风险分析结果,经中阿两国主管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富汗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部关于阿富汗输华藏红花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近期,双方就落实《议定书》相关技术问题达成一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准予符合《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阿富汗藏红花进口。

附件:  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

质检总局

201776

 

附件

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求

一、准予进境的产品名称

阿富汗输华藏红花 Crocus sativus

二、植物检疫要求

阿富汗输华藏红花须符合阿富汗和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藏红花柱头不得带有土壤,不得带有杂草籽或其他动植物残体,不得带有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桃蚜 Myzus persicae、葶苈独行菜 Lepidium draba等其他有害生物。

三、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阿富汗政府主管部门应对阿富汗输华藏红花进行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输华藏红花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出口商等英文信息。

四、包装要求

阿富汗输华藏红花柱头每一包装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品名、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和出口商英文信息(包括地址)的标志。

五、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阿富汗输华藏红花境外生产企业名单,请访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