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18 21:23: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3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20年7月1日
【法律类别】内地-港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1601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

1602.41

制作或保藏的猪后腿及其肉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

1602.42

制作或保藏的猪前腿及其肉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

1602.49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猪肉、食用杂碎及血,包括混合的肉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

1602.5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食用杂碎及血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

3003.49

含生物碱及其衍生物(含有麻黄碱或其盐、伪麻黄碱或其盐、去甲麻黄碱或其盐、奎宁或其盐除外),但不含抗菌素、税目2937的激素或其他产品的混合药品(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

3005.10

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附件2

 

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3908.10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6-11-12-66-69-610-612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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