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3-03-26 15:22:01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浏览/1022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23年4月1日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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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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