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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发布时间:2015-01-12 13:06:00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4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5〕11号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3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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