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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23-09-26 19:18:54  浏览:1378次

    文章摘要: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既涉及到海关税收征管,也涉及到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实施,还与海关监管、统计、查缉走私违法等相关,因此,其意义非同一般。本文从申报主体、申报时效、申报内容、申报后果等对此予以论述,以期待进出口企业提高合规合法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关键词:进出口企业 申报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即谁有义务申报。“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海关法》上的申报即报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因此,《海关法》上的申报主体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两者也统称为报关单位或进出口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的统称。

    (二)报关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专门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根据海关规定,目前市场主体如需从事进出口业务,须向海关办理海关备案,且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明确了申报主体,即解决了申报义务与责任事宜;确定了申报义务与责任,也就依此可以确定纳税义务人及违法行为人,解决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二、申报时效

    依照《海关法》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这是关于通关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问题,即处于进出口过程中的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其中进口货物,是自货物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处于海关监管中的货物,即海关监管货物,根据《海关法》,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处于海关监管中的进口、出口货物,其申报主体的申报时效,《海关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所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即指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航空器)进入我国关境之日起。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指出口货物运输抵达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申报日期是申报时效的核心,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者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明确申报时效,既是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时效的要求,也是对进出口企业申报纳税义务、适用相关关税要素的时间要求。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三、申报地点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确立申报地点,是为了海关的集中、统一、有效监管,并排除经非设关地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

     

    四、申报内容

    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报的精髓与核心是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内容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根据海关规定,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更多更详细的申报内容项目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除了申报内容项目,还包括提交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项目,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检验检疫证单等,进出口企业应当确保这些申报单证材料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单证与单证之前相符。

    明确申报内容,如实向海关申报,是进出口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体现。在货物进出口通关方面,合规的核心要素是如实申报,只要做到如实申报,即可确保万无一失,是合规合法经营的致胜法宝。

    五、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申报形式的法律意义在于,随着海关电子数据申报系统即报关无纸化的广泛全面实施,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也标志着海关管理信息化时代的来临

    六、申报后果

    一旦企业向海关申报生效,则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实申报的,海关快速验放;不如实申报的,有逾期未报关、申报错误、申报不实、走私行为等,将会受到海关相应的处理。

    (一)如实申报。申报主体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适当的申报形式,按海关申报规范的要求,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做到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则将获得海关快速、及时验放

    (二)逾期未报关。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时效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三)申报错误。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以及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不实。申报不实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体现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规定分别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四)走私行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如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等。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结后语

    是如实向海关申报,还是不如实申报,是进出口企业的选择,其法律后果不同,也是申报的法律意义所在。要做到如实申报是进出口企业合法合规通关的第一要务,也是防范通关风险的第一准则。因此,围绕如实申报,才能有效筑牢防范通关风险的安全屏障。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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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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